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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指导原则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1616次  发布时间: 2013-01-04 16:34:12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药包材产品注册的生产申请、再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考核。

第三条  生产现场考核工作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药包材注册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后对申报单位进行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核查,现场考核应加强药包材产品的动态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二章  生产现场考核要点

第四条  省考核组到现场后,企业应向考核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药包材生产申请

(一)药包材注册申请资料及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二)企业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

二、药包材再注册

(一)原药包材注册申请资料;

(二)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及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表;

(三)企业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一)药包材的补充申请相关资料及药包材补充申请申请表;

(二)原药包材注册或再注册时厂区及洁净室平面图;

(三)企业汇报材料及相关资料。

企业汇报材料应按《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具体要求准备好各类文件及书面汇报资料。药包材再注册汇报材料还应包括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其生产地址、企业内部生产场所、产品配方(包括变更原料产地、变更添加剂)、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变更情况;产品质量自检报告中委外检测协议及执行情况;该产品注册时考核组提出建议和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五年来的品种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产品自检合格率及官方质量抽检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生产现场考核要点

一、药包材注册

(一)生产现场考核首先应核对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申报资料中生产地址与生产考核现场地址应相符;现场所生产的产品应与申报品种一致与实际生产能力应相符;如一台设备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生产的,必须具备相应品种生产所需的模具。

(二)药包材注册应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项目内容逐项核查(见附件1),现场考核应是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所生产的产品应与申报品种基本一致与实际生产能力应相符;核查重点:

1.生产不洗即用产品洁净车间的设施应与被包装的药品要求的洁净度相匹配,各工序的洁净度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见附件2)。

2.企业应配齐《药包材产品批检验必检项目》(见附件5)所需检验仪器、设备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3.核查产品配方原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是否与产品注册资料一致;现场考核应确认以上原料、牌号、来源、组成等与申报书一致。

4.核查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及各环节的工艺参数、主要工序所用设备名称和型号,各环节的洁净级别及范围,应符合要求。

核查工艺管理情况:应按品种制订工艺规程及操作规程;制订原辅料、中间体、成品质量标准;计量、称量和投料要有人复查,操作人、复核人均应签字;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中间产品)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上下工序交接验收的依据;存放半成品(中间产品)的中转库,亦应按“待验” 、“合格”、“不合格”分别堆放,“不合格”者不得流入下工序;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工艺查证,以及预防、发现和消除事故差错并做好记录;生产中发生事故,应按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告和记录。

5.核查生产记录(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检验、验收原始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填写完整、清楚、真实。批生产记录应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保存完好。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⑴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⑵ 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⑶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

⑷ 相关生产操作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⑸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⑹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6.核查企业是否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检验规程是否健全;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测报告及检测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要求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完整、规范、清晰、真实,检验报告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及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与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相符。检验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检验报告基本格式:

⑴ 检验报告编号;

⑵ 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

⑶ 产品批产量,检品数量;

⑷ 检验依据的质量标准;

⑸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判定,检验结论和附图谱或曲线图;

⑹ 检验起始日期;

⑺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⑻ 检验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检验数据应当以具体数值标示,若检验数据低于规定的最低检测限时,应当以最低检测限具体数值标示。核查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应当符合规定及要求。

7.核查产品留样情况与留样室的环境条件,抽查留样产品的定期观查记录。

二、药包材再注册

(一)生产现场考核首先应核对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药包材再注册生产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应与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相符。核对生产场地是否改建、扩建,生产场地应与批准时相符;核对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与实际生产的规格及本次再注册申请的规格是否一致;

(二)药包材再注册应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项目内容逐项核查(见附件1),现场考核应是正常生产状态。现场所生产的产品应与申报品种基本一致与实际生产能力应相符;核查重点:

1.生产不洗即用产品洁净车间的洁净度应与被包装的药品要求的洁净度相同,各工序的洁净度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见附件2);

2.企业应配齐《药包材产品批检验必检项目》(见附件3)所需检验仪器、设备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3.核查产品配方原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是否与产品注册资料一致;

4.核查生产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及各环节的工艺参数、主要工序所用设备名称和型号,各环节的洁净级别及范围,应符合要求;

核查工艺管理情况:应按品种制订工艺规程及操作规程;制订原辅料、中间体、成品质量标准;计量、称量和投料要有人复查,操作人、复核人均应签字;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中间产品)按“工艺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上下工序交接验收的依据;存放半成品(中间产品)的中转库,亦应按“待验” 、“合格”、“不合格”分别堆放,“不合格”者不得流入下工序;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工艺查证,以及预防、发现和消除事故差错并做好记录;生产中发生事故,应按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报告和记录。

5.核查生产记录(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检验、验收原始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填写完整、清楚、真实。批生产记录应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保存完好。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⑴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

⑵ 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⑶ 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

⑷ 相关生产操作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

⑸ 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

⑹ 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

6.核查企业是否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检验规程是否健全;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测报告及检测原始记录是否符合要求,要求检测原始记录内容完整、规范、清晰、真实,检验报告应当符合现行规定及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与产品质量标准应当相符。检验报告格式应当符合检验报告基本格式:

检验报告基本格式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⑴ 检验报告编号;

⑵ 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批号;

⑶ 产品批产量,检品数量;

⑷ 检验依据的质量标准;

⑸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判定,检验结论和附图谱或曲线图;

⑹ 检验起始日期;

⑺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⑻ 检验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检验数据应当以具体数值标示,若检验数据低于规定的最低检测限时,应当以最低检测限具体数值标示。核查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应当符合规定及要求。

7.核查产品质量自检报告中委外检测协议及执行情况。

8.核查产品留样情况与留样室的环境条件,抽查留样产品的定期观查记录。

9.批准该产品注册时考核组提出建议和整改项目的整改情况。

10.核查申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药包材的补充申请

(一)核对申报资料中生产地址与生产考核现场地址是否相符;

(二)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项目及内容中厂房与设施一节逐项核查,生产不洗即用产品洁净车间的洁净度应与被包装的药品要求的洁净度相同,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

第三章  现场考核结论及评定依据

第六条  考核组应填写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表,考核结论可以附表说明。

第七条  药包材现场考核结论分为:

一、通过考核

二、不通过考核

第八条经现场考核认为符合现行规定的考核结论应为“通过考核”。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论应为“不通过考核”。

一、生产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资料相关内容不符;

二、核查生产现场,其配方与申报资料不符合。真实性难以保证;

三、现场核查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评分明细表中有一大项达不到本大项总分的70%;企业质量负责人与生产负责人相互兼任或由非在编人员担任;不具备对产品进行检验条件;洁净车间设施不符合洁净要求的;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产品的车间没有空气温度、湿度调节系统,生产工序设计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

第十条在确认该企业基本符合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中的药包材注册、再注册有关规定后,到成品仓库抽取药包材检验所需的样品,抽取样品数量必须满足产品检验要求(见附件4)。注意取样的环境其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品种内包装洁净度要求一致。

一、一个品种有多种规格的,根据年产量的多少来决定抽取样品的规格。抽取规格的年产量应大于或等于该品种年总产量的百分之三十。

二、样品库存量:企业成品库应有同一规格连续三个批号的产品(是经过全项次检测合格的成品),每个批号库存量大于抽样量的十倍且最少不得低于五箱。

三、封样:抽样完成后进行封样、签章,并填写“药包材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封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提供。同时,应封存同批号的产品留样。

四、进行注册检验的样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并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所抽样品的自检报告书,供注册检验单位参考并留存。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由组长汇总,作出现场考核结论,填写《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表》(见附件5),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如有必须整改但并不影响最终通过核查的项目,需填写由核查组长和被核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整改意见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现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检查组派出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指导原则不作为行政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生产现场考核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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