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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新规有诸多突破 企业感慨“威力不一般”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907次  发布时间: 2014-11-21 11:25:46 


     近来日化行业的政策监管有趋严的趋势。日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甫一公布,便在化妆品行业内外引发广泛关注。

  广东省日化商会特别召集业内人士进行了一场针对《条例》的学习讨论会。据悉,此次学习讨论会有近70名广东企业代表参与,并在企业责权对等、细化化妆品的分类、撤销化妆品注册证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取消事前备案等方面提出意见。

  “希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能向着简政放权、开具负面清单以及减少许可的方向发展。”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如是表示。

  新《条例》有诸多突破

  日化行业较早的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9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被奉为化妆品行业监督管理之圭臬。业内人士认为,而与旧版相比,新版的《条例》明显增加了很多内容,也势必对化妆品行业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条例》首先明确了3大基本原则,即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行业自律原则,以及社会监督原则。《条例》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将要承担起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并对因为化妆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在社会监督方面则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具体措施方面,新版《条例》对于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更为严厉的罚则。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强调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将从重处罚。

  其他较为重要的新规定体现在原料监管、标识监管、渠道监管等多个方面。具体来看,在原料监管方面,对于审查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未列入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设立4年观察期,观察期满且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方可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

  在标识监管方面,新《条例》规定,除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如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者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用中文予以说明。

  此外,对于当下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渠道,新《条例》将实施第三方平台推行实名登记制度,规定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否则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日化企业代表集体建言

  新《条例》提出的诸多新规定,无疑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现状和未来都将产生指导性的影响,也事关各个化妆品企业的切身利益。为了表达化妆品企业对于新《条例》的反馈意见,广东省日化商会于11月14日召集举行了针对新《条例》的学习讨论会,近70名广东企业代表参与并积极建言。

  根据记者在现场听取会议及采访整理,企业代表们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希望新《条例》能够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分类予以更详细的指引,并对分类依据作出必要说明。

  例如,《条例》总则第三条较为明确地把牙膏定义为“化妆品”:“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以及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对此,有企业代表提出,牙膏毕竟不同于普通化妆品,如果将牙膏和普通化妆品纳入到同一类别进行管理,牙膏产品的标准可以和化妆品一样吗?牙膏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一些“功效性”在宣传中可以提及吗?这些问题令企业代表感到有些困惑和不知所措。

  其次,企业希望新《条例》适当放宽对新原料的审批“门槛”,以促进企业积极进行原料创新。

  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凡是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都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获批之后还要经历4年观察期,这体现出化妆品监管从产品监管向原料监管溯源的政策导向。而企业代表对此则存在不少担忧,“这一规定势必使得新原料的审批通过率低,从而也势必对企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再次,对于新《条例》所提倡的社会监管,企业代表们也担心将催生更多的“职业打假”行为,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例如,《条例》总则第七条中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与会企业代表认为,这对于“职业打假”的行为将是一种非常直接的鼓励,尽管不可否认职业打假对于产品和企业的监督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一味地鼓励而缺乏对“职业打假人”相应的约束,或将使得“职业打假”行为泛滥,以致影响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感慨《条例》“威力不一般”

  此外,围绕新《条例》的种种新规,参与学习讨论会的70余名企业代表在针对具体条文分析的同时,也表达出一个共同的宏观诉求,也就是“简政放权”。

  新《条例》总则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说明中提及,“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在部分企业代表看来,企业不仅需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也应当享受应有的权利,新《条例》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可谓“前所未有”,比如“最高罚款达到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让众多的企业代表感觉到了新《条例》“威力不一般”,但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代表们仍然希望“立法的目的在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据了解,新《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表示,商会方面将整理出本次学习讨论会所提出的若干修改意见,一并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以供政策参考。余雪玲说:“希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能向着简政放权、开具负面清单以及减少许可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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