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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同行单上要求把“收货地址”写上,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客户提供的收货地址与其注册仓库地址不符,审核该客户的资质是合格的,款也是从对公账户打过来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企业是否可以对其供货?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2756次  发布时间: 2014-08-25 10:59:40 

【提问】随货同行单上要求把收货地址写上,但是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客户提供的收货地址与其注册仓库地址不符,审核该客户的资质是合格的,款也是从对公账户打过来的。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企业是否可以对其供货?

【解答】如客户是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收货地址应与客户的核准仓库地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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