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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四十)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1657次  发布时间: 2014-08-30 09:37:12 

1.问:原料药微生物限度检查有无统一标准?现在,原料药厂在原料药出厂时有进行微生物检测的,也有不进行微生物检测的。我们制剂厂是否可以不对其设置微生物限度标准,也不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

答:原料药在出厂时按其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全检。但是,不强制检验并不意味着对微生物限度不进行控制。对于那些并未强制要求进行微生物限度检验的原料药,必须能够满足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的标准要求。

制剂生产企业应结合品种的实际需求对原料药微生物限度进行有效控制,例如,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对原料药供应企业进行管理,定期或每批检验原料药的微生物限度等。

2.问:我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分别为口服固体制剂和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两个车间HVAC系统停止使用一段时间后,是否都必须对浮游菌、沉降菌进行测试?采样时采样点和采样频率是否必须与验证一致?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三十八条规定: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企业应基于日常维护、监测及验证和确认的情况来决定停产后HVAC系统的管理(包括测试的频率),并结合停产中的设施维护管理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重新验证。一般情况下,无菌产品生产环境应对浮游菌和沉降菌进行监测。对于口服固体制剂车间,可以根据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相关要求。但无论如何,企业均须确认HVAC系统停止使用一段时间重新启用后相关区域能够达到规定的洁净级别要求。

3.问:检验报告中成品检验的依据应当是企业内控质量标准还是国家法定质量标准?放行时的依据是以国家法定标准还是内控标准为准?

答:成品的内控标准是根据成品的稳定性和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等综合制订而成,企业只有依据内控标准对产品进行放行才能确保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因此,企业内控标准不应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内控标准对成品进行全项检验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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