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行政许可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质量监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第二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取得生产许可证;
2.生产者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等工艺未发生变化;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企业名称变更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被委托人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二) 企业住所迁移、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全部加盖企业公章, 同时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
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二份;
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同时一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
5. 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本项1、2条办理;
6.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被委托人交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七、申请材料要求: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