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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1234次  发布时间: 2012-12-25 13:44:12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仿制药是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替代药品,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由于早期批准的仿制药医药学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部分仿制药质量与被仿制药差距较大,尚不能达到被仿制药的临床疗效,提高仿制药质量对维护公众健康意义重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用510年时间,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比对研究,使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达到一致。为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及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仿制药自我评估资料,按照给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评价其是否与被仿制药在内在物质和临床疗效上具有一致性的过程。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要淘汰内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工作方法

  (一)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选择基本药物目录中用药人群广、市场销量大、生产企业多并且有明确原研企业的品种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逐步推开,全面推进,逐步完善仿制药质量评价体系,构建药品质量持续提高的工作机制。

(二)以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进行分类处理。本着科学合理、分类开展的原则,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与药品标准提高、评价性抽验工作相结合,并根据药物自身性质和药物剂型特点分类别、分剂型分步实施。首先开展口服固体制剂的一致性评价;其次开展注射剂的一致性评价;最后开展其他剂型的一致性评价。

三、工作职责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发布相关评价方法、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进行审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成立专项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实施和宣传,督促辖区内药品检验机构按时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按照一致性评价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培训,按照要求做好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等工作。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主体。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价方法和标准,全面深入开展与被仿制药的对比研究,解决影响仿制药内在质量的关键问题,实现与被仿制药在内在物质和临床疗效方面的一致。

参比制剂生产企业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配合做好评价方法和标准的起草,以及参比制剂的供应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主要针对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化学药品品种,工作主要包括:遴选拟评价品种、确定参比制剂并建立评价指标、企业自我评价及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自评资料的审查等步骤(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一)确定拟评价品种

专项办公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年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和负责各品种评价方法研究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并对外公布。前期试点品种,以确认有原研厂家的药品先行探索。

    (二)确定参比制剂及相关检测分析方法

1. 专项办公室组织药品检验机构及参比制剂生产企业,根据“参比制剂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及“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拟定各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并征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2. 专项办公室组织相关药品检验机构专家及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技术专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各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进行完善。

3. 参比制剂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制作参比制剂,药品检验机构对参比制剂进行质量复核,并将结果提交专项办公室。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专项办公室提交的各品种参比制剂及质量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标准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外公布。

    (三)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以参比制剂为对照药品,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估。企业完成评估后将研究资料及样品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需要变更处方、工艺等的,可将相关变更研究资料(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一致性评价研究资料一并上报省局。

    (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和现场检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生产企业研究资料后,应当根据核准的或申报的工艺组织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送负责该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检所复核结果后,将研究资料及检验报告一并报专项办公室。

    (五)审查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

专项办公室收到一致性评价研究资料后,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研究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专项办公室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等)。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专项办公室告知药品生产企业。

对处方和工艺发生变更的,由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一并审查,连同质量一致性评价审查结果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开展国家局尚未部署质量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研究工作,完成评价方法和标准的起草后,报专项办。专项办组织药检所及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起草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进行复核确认后,对外公布,启动相关品种的一致性评价。

    五、工作计划

(一)2012年,开展品种调研工作,出台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相关指导原则,启动参比制剂筛选评价工作。

(二)2013年,建立参比制剂目录;构建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数据库,建立国家局、药品检验机构和企业之间信息传输系统;完成参比制剂的遴选与确认工作。

(三)2014年,全面开展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品与参比制剂的比对研究与评价工作。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完成部分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四)2015年,完成基本药物目录中固体口服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工作任务。

(五)2015~2020年,开展注射剂及其他剂型的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六、工作保障

(一)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负责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协调和对外宣传工作,审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督查组。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保证一致性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公平。

(二)成立相关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工作组,主要负责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相关方法学的审定;成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专家审评委员会,负责对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审评,负责重大技术问题的把关。

(三)建立专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电子信息专栏,公布仿制药评价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及通过仿制药评价的品种信息,引导和规范企业开展研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内部管理、优化管理流程,保证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加强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工作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和可追溯。

(五)做好经费使用。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账户和人员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安全、高效使用。

(六)严格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要对参加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保密教育,统一尺度,严格标准,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一致性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流程图

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起草说明

(药品注册司  2012年11月)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国批准上市的药品1.6万种,药品批准文号18.7万个。其中,化学药品0.7万种,批准文号12.1万,绝大多数为仿制药。总体上看,我国仿制药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缺医少药的突出问题,为维护公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及公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各界对药品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我国仿制药存在的一些潜在问题也越来越凸显,部分仿制药质量与被仿制药差距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仿制药的临床疗效,甚至影响到公众用药安全。

为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提高仿制药质量的任务部署,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特制定《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拟通过《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方法,确定工作内容和要求,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保证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序、合理开展,促进仿制药质量整体提高,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充分考虑我国医药工业发展现状及公众用药需求,通过合理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全面提高我国仿制药质量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在明确总体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对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工作时间和内容,按照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的原则整体推进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

三、起草过程

为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部署的工作任务,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0号)要求,我司从年初就着手开展了《工作方案》的起草。为保证《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我司在组团赴日本了解日本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经验及7次征求国内外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中检院多次研究,形成了《工作方案》初稿。期间根据吴浈副局长5次办公会精神进行了完善,并征求政法、安监、稽查、中检院、药典委、药审中心等部门意见,最终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工作计划》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明确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定义,提出了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工作方法”。提出了一致性评价采用的工作方法和策略,一是先试点,后铺开,有利于及时修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二是合理分类,有序开展,先开展公众反映强烈,有成熟经验可循的口服固体制剂,然后开展其他剂型的评价。

第三部分“工作职责”。明确了国家局、省局、药品生产企业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主体,有利于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

第四部分“工作内容”。明确了一致性评价工作内容和相关步骤。主要流程和内容是:国家局公布拟评价品种并确定评价方法、标准及相应参比制剂→→企业以参比制剂为对照,按照评价方法和标准对产品进行评估,形成评估资料报当地省局→→省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样品送药检所检验后,将企业评估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报国家局专项办→→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外公布信息,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重新研究。

第五部分“工作计划”。明确了各年度的工作目标。

第六部分“工作保障”。从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信息化、档案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1关于分步进行评价

根据初步工作思路,首先将开展口服固体制剂的评价。原因有三,一是在基本药物中,口服固体制剂数量最多,且临床疗效不一致的反映最多的也是口服固体制剂;二是对口服固体制剂质量评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借鉴(日本曾开展质量再评价工程)。综上,我们首先开展口服固体制剂的评价,然后逐步积累经验,依次开展注射剂及其他剂型的评价工作。各类剂型的一致性评价何时开展、如何开展将通过发布指导原则的方式来逐步启动。目前中检院已经完成口服固体制剂一致性评价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待方案下发后随后下发,全面启动口服固体制剂的评价。之后,我们在陆续下发其他剂型评价的技术指导原则,依次启动相关剂型的评价工作。

2关于评价方法

质量一致性主要指物质基础和临床疗效两方面的一致。物质基础的一致主要是通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来确定,临床疗效的一致主要通过一些体内外的试验来评估。应该说临床验证(含生物等效和临床试验)是确定一致性评价的“金标准”。但由于一致性评价的对象为已上市药品,涉及面广,采用临床验证进行一致性评价存在很大困难。故可灵敏地反映体内疗效的体外试验是我们优先考虑的评价方法,同时也保留企业开展临床研究的权力。一方面可以避免大规模临床研究带来的资源紧缺,另一方面体外试验可以用于日常监管,确保产品质量长期的一致性(日本开展仿制药品质再评价工程就是以体外试验为主)。对于口服固体制剂,主要选择多种介质下的溶出曲线的比较来评价是否与原研一致;对于注射剂,由于不存在药物吸收问题,主要关注安全性指标,将主要通过完善质量标准来进行评价;对于其他进行,将结合剂型特点,设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3. 关于体外溶出曲线

采用溶出曲线进行评价的原因如下:一是多种介质下的溶出曲线已成为多国药监部门要求企业在药物研发时必须开展的研究。美国FDA仿制药相关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在开展生物等效性(BE)研究之前,必须与FDA公布的参比制剂进行多条溶出曲线的比较;日本PMDA也要求进行仿制药研发时必须与参比制剂进行多条溶出曲线的比较,且日本的药品再评价工程也采用多条溶出曲线进行评价;我国药品审评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原研产品溶出曲线的比较;二是已有数据表明,若仿制品体外多条曲线与原研品皆一致,则两者体内生物利用度一致的概率高达90%,若仿制品体外多条溶出曲线与原研品均相差甚远,则两者体内生物利用度不一致的概率也将高达90%。所以说,多种介质下的溶出曲线的比较能较好地反映药物体内疗效,可以用于口服固体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

4. 关于处方工艺变更的审查

质量一致性评价必将导致药品处方、工艺的变更,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处方、工艺的变更应报药审中心进行技术审查。仅目前注册申报量,药审中心已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无力承担质量一致性所衍生的相关技术审查工作。为此,我们拟定了由中检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在审查一致性评价资料时一并审查处方、工艺变更的工作流程。为保证工艺、处方变更技术审查标准的一致,药审中心将参加专家委员会,一并负责相关技术审查工作。

5. 关于参比制剂的选择

一致性评价最重要的是参比制剂的选择,只有确定了参比制剂才能评价和谁一致。参比制剂不仅是一个荣誉,而且将在招标、价格方面得到政策倾斜。故参比制剂的确定对企业至关重要,为保证参比制剂的选择科学、公平、合理,我们将制定了参比制剂的遴选原则,确保参比制剂的选择公开、公平、公正。

6. 关于加强上市后的监管

仿制药与原研药存在不一致性的原因除了研究基础薄弱外,企业随意变更处方、工艺,偷工减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究其原因,除了质量标准外,我们还缺乏进行上市后监管的其他技术标准。今后,我们将通过一致性评价建立企业处方、工艺及溶出曲线数据库,并依据企业上报的处方、工艺和溶出曲线等一致性评价数据对药品加强上市后监管:一方面给企业以威慑,使其不敢随意变更处方、工艺,保证上市产品质量的长期稳定;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上市后监管解决批准的工艺不生产、生产的工艺不批准的顽疾,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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