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规范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求,为督促新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起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保障食品安全,8月5日,省政府出台《办法》。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提出省政府与地级以上市政府,市政府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二是明确考核内容。确定考核评价内容为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体制、经费保障、工作部署、履行职责、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应急管理等12大项。三是明确考核方式。提出考核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结合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进行综合评分,严格考核的程序、时间安排及结果通报等,规范了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明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省食安办向全省通报。如地级以上市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将被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从2014年开始,广东省将严格按照《办法》开展对各市的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