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申请技术转让时,可同时申请变更吗?如变更产品规格?
【专家解答】不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省级局在受理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或变更申请工作中,对于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与原批准证书不一致的情况,如该产品已经国家局备案,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备案相关证明资料(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如该产品未经国家局备案,应当不予受理,要求申请人先报国家局备案后再申请技术转让或变更。变更规格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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