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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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对进厂原料的每一包装都核对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抽样进行检验,是否可行?如核对后信息全部符合要求,则可确认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是这样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其目的是确保所用原辅料的标签不被贴错,从而导致差错的风险。
采用逐件检验的方式,还是采用逐件核对的方式,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类型和性质,以及他们对药品GMP的理解程度;
(2)原辅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原辅料的生产条件;
(4)原辅料的性质以及所用到最终产品的性质。
如果供应商为原辅料的生产商,并对该生产商进行了审计,确认其已建立了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单件原辅料的标签不会贴错,并且其历史上也没有贴签差错的出现,可以考虑采用核对进厂原料每一包装标签上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来替代对每个包装逐一检验的方式。
若供应商为经销商,企业在确认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应对经销商进行审计,确保原辅料在整个流通环节,其质量不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样也可以采用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但是,如果供应商为经销商,又无法知晓其生产商或者未对生产商进行审计,其贴错标签的风险会很大,不建议采用核对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2.问:我公司生产化学原料药。许多外购原辅料没有规定有效期,我公司规定没有有效期的化工生产用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企业可以对未规定有效期的原辅料根据其质量稳定性做出复验期的规定。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化工原料,企业可根据物料的性质、储存的条件、用途和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将复验期逐步缩短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某些不稳定的物料,例如某些生化产品或某些抗生素中间体。
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知识来确定。企业最好能对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进行稳定性方面的考察,根据考察数据及趋势分析来确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限和复验期,在最长贮存期限内复验合格都可以使用。
3.问: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改变其原料药生产所用主要物料的供应商,是否必须进行工艺验证及稳定性考察?2008年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一)》中只要求对比评估即可。
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一般情况下,主要物料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的,其对原料药的生产和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若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尤其是当新供应商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生产该物料时,往往会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生产的原料药质量或稳定性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对此情况进行研究,宜进行工艺验证并对原料药成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从而确定新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物料是否符合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
4.问:我公司之前规定的标签物料平衡为100%,但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标签物料平衡是否可规定为一个范围?
答:药品GMP并没有强制要求标签的物料平衡为10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这是考虑到标签进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数量往往无法精确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该范围应考虑标签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正常包装时的标签损耗水平,可通过历史统计数据得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超过此范围,应视为偏差。但是,离线打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的标签,其平衡限度应为100%。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防止标签出现混淆、差错和流失。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