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TOPIC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专家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七)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1372次  发布时间: 2013-01-15 14:26:23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七)

 

  1.问:我公司有一个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品种已生产多年(8≤F0<12),请问如果该品种沿用注册批准的热处理条件,生产线是否也必须通过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在热处理之前的产品是否绝对不允许带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第六十一条规定:“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如按照问题的描述,这个产品应该属于最终灭菌(残存概率法)的无菌产品,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灭菌,应当保证产品中灭菌后的SAL不高于10-6,不需要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最终灭菌的无菌产品由于灭菌工艺的灭菌能力存在差异,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对灭菌前产品的微生物负载进行监测,以确认能够满足灭菌能力。

  2.问:我公司生产用于PET-CT扫描用的正电子无菌药品,按照GMP要求,我公司每批药品留样数量为完成除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的两次全检量,是否意味着成品留样不必做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了?

  答:产品留样是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而非用来常规检验。

留样除非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一般不用来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留样不能破坏包装的完整性,但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问:对于30℃以下储存的产品(成品),若不采取措施,在夏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超过30℃。此类药品还需要对运输条件进行确认吗?如果需要,对这类运输条件的确认以什么方式体现合适?

  答:药品的储存条件是通过稳定性考察最终确定的。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所以其运输、储存都应该严格执行药品包装上明示的储存条件。企业在药品前期研究阶段应对其稳定性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根据获得的相关稳定性知识对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如产品不能够短时间耐受30℃以上的温度,那么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监视或控制,例如可以在运输车内或产品包装箱内装入能够传导数据的温湿度监视设备,绘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温湿度曲线,从而确认运输条件能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或采用有温度调节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并针对运输车辆的温湿度控制保证情况进行确认,进而保证产品质量在有效期内稳定。

  4.问:我公司的物料管理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对于这点,在GMP中有没有明确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物料和生产管理的,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且,计算机软件变更时应按企业的变更管理规程进行控制。

  无论何种管理方式,物料管理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除上述有关要求外,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还应符合GMP有关物料管理的原则要求。

 

国健医药咨询提供专业GMP认证、GSP认证咨询服务,热线电话:400-003-0818

上一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八)
下一篇: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十六)

关于启用新域名的通知

本公司服务平台CIO在线升级已完成,您现在访问的旧域名https://www.gjpc.cn已停止更新服务,想了解本公司最新的讯息及动态,及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请访问升级后的域名http://www.ciopharma.com请点击访问并收藏!感谢您一路的支持与关注,CIO合规保证组织·国健医药咨询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稳定高效的服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