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TOPIC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化妆品
 其他
专家解答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
药品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换证审批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2402次  发布时间: 2013-09-24 15:08:53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换证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GSP”);
5. 其他有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规定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截止期限30日前或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4.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
5.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新修订GSP方面的信息,符合新修订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的条件;
7.具有符合新修订GSP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药品品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新修订GSP要求,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
3.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5.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连续6个月或1年内累计9个月未经营药品的;
6.进入破产程序的;
7.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8.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六、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换证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并取得换证的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七、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换发申请表》一式3份;
资料编号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资料编号 3. 通过新修订GSP认证取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 5. 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相应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不明确的,必须附乡镇(或街道)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临时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6. 企业负责人学历复印件和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注册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7. 企业申报的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资料编号8.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八、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九、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换发申请表》的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时,须注明具体的门牌号、栋或幢、楼层、房号等,并附具体位置平面图。房产证明没有标明栋和房号的,应使用自编号形式。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表述应有效区分。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需注明详细地址(楼层)和各库区、验收养护室、仓库办公室面积。

十、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十五、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六、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上一篇:《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批发、零售连锁)变更审批
下一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关于启用新域名的通知

本公司服务平台CIO在线升级已完成,您现在访问的旧域名https://www.gjpc.cn已停止更新服务,想了解本公司最新的讯息及动态,及本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请访问升级后的域名http://www.ciopharma.com请点击访问并收藏!感谢您一路的支持与关注,CIO合规保证组织·国健医药咨询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稳定高效的服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