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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批发、零售连锁)变更审批
发布者: 国健医药咨询  浏览次数: 4425次  发布时间: 2013-09-24 15:09:31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批发、零售连锁)变更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批发、零售连锁)变更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以下简称“新修订GSP”)
6.其他有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

五、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修订GSP等法律法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受理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尚未履行处罚的;
3.企业被撤销GSP认证证书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企业尚未整改完毕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企业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变更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并取得变更的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七、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资料编号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需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4. 企业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5.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资料编号6.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股东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涉及股东变化的,必须提供企业在库药品的处理情况书面说明以及企业完整保存变更前药品经营记录的承诺书(由变更前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资料编号7. 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资料编号8. 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聘书、劳动用工合同、执业药师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药品管理法》第76、83条规定情形、无在其它单位兼职行为的自我保证声明(个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资料编号9. 变更注册地址(拟变更注册地址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需提供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平面布置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各部门位置。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需提交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和可以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的证明。
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的,企业必须出具迁出地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迁出和迁入的批准证明文件、迁出前企业在库药品的处理情况说明,以及变更后按期申请GSP认证的承诺书。(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注册地址、且符合验收条件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其GSP证书。变更后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GSP证书收回1-6月内重新向省局提出GSP认证申请。)
资料编号10. 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仓库设施设备目录,以及验收、保管、养护人员姓名、学历、职位、上岗证书汇总表(企业在不同地址设置仓库的,验收、保管、养护人员名单根据仓库不同分列)。仓库地址须注明具体的门牌号、栋或幢、楼层、房号等;房产证明没有标明栋和房号的,应使用自编号形式,并附具体位置平面图。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需提交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和可以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的证明。
增设仓库,增设仓库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原则上不予异地增设仓库。
核减仓库,需提供核减后仓库平面布置图,并标明核减后仓库的总面积和各库区面积。
资料编号11. 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聘书复印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仓库设施设备目录、仓库平面布置图。
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需提供相应的符合新修订GSP要求的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增加经营范围的书面说明等材料。
核减经营范围的,只需提供仓库平面布局图。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按本程序要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程序要求的“资料编号1、资料编号2、资料编号3、资料编号4”以及“118-008 《药品经营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批发)核发” 申请材料要求的“资料编号5、资料编号6、资料编号7、资料编号8、资料编号9、资料编号10、资料编号11、资料编号12、资料编号13”。“资料编号6”应包含企业售后服务人员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
  资料编号12. 企业申报的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资料编号13.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八、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 企业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迁移, 应向原注册地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原注册地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是否存在暂停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情形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会同申报材料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2.企业申请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增设仓库,应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报材料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3.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4.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5.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变更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填写变更后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联系沟通。
2.学历、职称等证书原件由受理经办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营业场所、仓库地理位置图应清楚标示周围街道及标志性建筑物情况,以便查找。(如非整层,还需提供所在楼层中所处位置的平面图)。

九、申请表格: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跨地级以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受理)。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三、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

十五、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六、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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